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21年第二批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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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法;国防;外观设计;国家安全;教育;自主知识产权;社会信用体系;专利许可;地理标志;质押融资;国防专利;侵权纠纷;疫情防控;有效支撑;专用标志;专利实施许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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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发布机构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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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课题方向
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法;国防;外观设计;国家安全;教育;自主知识产权;社会信用体系;专利许可;地理标志;质押融资;国防专利;侵权纠纷;疫情防控;有效支撑;专用标志;专利实施许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
资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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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范围
海南省
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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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口市知识产权局 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办法》)(海知规〔2021〕2号)的规定,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即日起按要求申报2021年第二批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高校院所专利许可转让资助;知识产权交易服务资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二、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星期日)截止,逾期不再受理。   三、受理地点   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办公区17栋南一楼1053室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科,联系电话:65235590、68625443。   四、申报材料   按照《2021年第二批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材料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纸质材料一式一份,统一使用A4纸张。为疫情防控需要,采用不见面受理方式,先将申报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到hkzscqj@126.com邮箱,预审通过后,再以邮寄方式报送纸件。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1年第二批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点击查看)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点击查看)   3.高校院所专利许可转让资助申请表 (点击查看)   4.知识产权交易服务资助申请表 (点击查看)   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申请表 (点击查看)   6.知识产权保险资助申请表 (点击查看)   7.《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知规〔2021〕2号) (点击查看)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10月9日 2021年第二批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指南 根据《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知规〔2021〕2号),为强化政策引导作用,发挥知识产权对科技创新的有效支撑,做好2021年第二批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批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截止,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核算和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未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且符合《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各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 (二)申报主体须按具体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和准备相关材料。 (三)合法性承诺。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对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具体项目申报指南中另有要求的,须一并执行。 三、申报内容及材料 (一)【审核类资助项目】高校院所专利许可转让资助 1.申报主体 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2.申报条件 (1)签订专利许可、转让、作价入股合同时间为上年度(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2)被许可专利进入或拟进入被许可单位相关产品,或在被许可单位产生其它效益效用。 3.申报材料 (1)《高校院所专利权许可转让资助申请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3)专利交易成交专利信息统计表(含时间、类型、专利号、累计量等)、专利交易成交的专利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4)专利交易合同、发票及备案证明等材料; (5)申报年度专利交易成交的专利数量较其上年度增长以及专利交易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金额较其上年度增长证明材料; (6)被许可专利进入或拟进入被许可单位相关产品,或在被许可单位产生其它效益效用的相关证明; (7)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审核类资助项目】知识产权交易服务资助 1.申报主体 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科技、知识产权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者其它机构。 2.申报条件 (1)通过知识产权对接服务促成签订专利许可、转让、作价入股合同时间为上年度(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2)有固定经营场地,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3)无不良信用记录。 3.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交易服务资助申请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3)专利交易成交专利信息统计表(含时间、类型、专利号、累计量等)、促成专利交易成交的专利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4)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合同及发票; (5)申报年度促成专利交易成交的专利数量较其上年度增长以及服务合同实际到账金额较其上年度增长证明材料; (6)被许可专利进入或拟进入被许可单位相关产品,或在被许可单位产生其它效益效用的相关证明; (7)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接活动、交流会议、现场照片等); (8)申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审核类资助项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专利证书、商标证书,拥有专利权、商标权,将其权利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押,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按知识产权质押的贷款金额计算。若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按组合贷款总额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的融资后的余额计算。 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本级财政贴息资金的,不再享受本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 1.申报主体 在海口市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以其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并于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按合同约定完成还本付息; (2)申报单位应为质押知识产权的出质人,若知识产权共有,应提供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书面文件,且出质人为全体权利人; (3)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已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4)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担保合同,且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5)质押期间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稳定且权利有效; (6)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7)专利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包括国防专利); (8)获得贷款的企业须在3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备案。 4.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申请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3)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已完成的还本付息凭证等证明材料; (4)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法律状态等相关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5)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合同、评估费用等证明材料; (6)申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审核类资助项目】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保险公司设置知识产权法律费用保险产品,企业自愿投保,协商签订保险合同,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多方协同推进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 当被保险人发生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案由,导致被保险人参加或准备参加诉讼或仲裁,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投保知识产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或地理标志权利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等。知识产权权属关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知识产权数据为准。被许可人投保应取得权利人同意; 2.投保知识产权为有效中国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以及地理标志商标; 3.投保知识产权距离知识产权权期限届满日不少于3年; 4.知识产权在投保时无正在发生的权属纠纷、侵权纠纷。 1.申报主体 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 2.申报条件 (1)本年度投保并生效的知识产权保险; (2)保险公司应为参保人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3)保险公司应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工作指导,按季度向市知识产权局备案保险产品销售情况。 3.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保险资助申请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3)知识产权保险清单; (4)合同(保单)复印件、缴费发票复印件; (5)保险公司开展的教育和培训的证明材料; (6)保险公司向市知识产权局备案保险产品销售情况村料(按季度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知识产权保险清单,分别于每年第4、7、10月上旬报送前一季度的保险清单); (7)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