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自治区中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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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基础研究;中医;医药;中药;技术标准;生产基地;溯源体系;精深加工;医药管理;肉苁蓉;中成药;中药材;甘草;道地药材;养殖技术;成果转化;自筹资金;药材供应;药材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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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23:40:31
基本情况
发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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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课题方向
专项资金;基础研究;中医;医药;中药;技术标准;生产基地;溯源体系;精深加工;医药管理;肉苁蓉;中成药;中药材;甘草;道地药材;养殖技术;成果转化;自筹资金;药材供应;药材生产
资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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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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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精神,落实《自治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自治区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自治区实施中药材“定制药园”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自治区中药材资源特色优势,优化中药材产业布局,在自治区中药材种植养殖主产区,培育符合当地种植养殖的特色中药材,提升中药质量及保障能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结合工作实际,将推进自治区道地药材生态种植和中药材“定制药园”建设项目实施,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重点支持方向 1.重点针对自治区道地药材、民族医习用药材、大宗药材以及药食同源品种。 2.已在当地开展中药材种植养殖,具有良好的研究工作基础,能够有效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和中药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二、项目申报类别及考核要求 (一)自治区中药材产业扶贫“定制药园”建设项目 1.申报内容 在全区范围内支持符合当地种植养殖的特色中药材品种开展“定制药园”基地建设,建立中药材基地选择、播种(养殖)、田间管理、采收加工等技术标准,建立中药材溯源体系;采用“公司+科研机构+农户”的模式,促进农户就业,增加药材种植收入。 2.考核指标 (1)建立规模化规范化种植养殖基地,制定基地选择、播种、田间管理(饲养)、采收加工等种植养殖技术标准,并进行示范推广。 (2)建立中药质量追溯体系,覆盖中药材种植养殖、采收、加工等全部环节。 3.实施期限和经费额度 项目实施期为1年,安排财政资金15万元。 (二)自治区道地药材生态种植及质量保障项目 1.申报内容 在全区范围内支持道地药材种植基地开展道地药材生态种植示范基地和中药质量追溯体系建设,道地药材品种主要有:甘草、红花、枸杞、肉苁蓉、紫草、锁阳等。 2.考核指标 (1)建立规范化生态种植基地,制定种质管理、田间生产、产地加工等生态种植技术标准,并进行示范推广。 (2)建立中药质量追溯体系,覆盖中药材种植、加工全部环节,并与后续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做好对接。追溯体系接入“中药材供应保障平台”。 3.实施期限和经费额度 项目实施期为1年,安排财政资金30万元。 三、项目申报资格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企业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依法纳税; 3.申报项目符合年度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对当地中医药产业发展和助力乡村振兴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4.申报项目体现技术进步,促进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能够实现中药材资源的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鼓励中药材生产企业(基地)与科研机构联合共建技术创新平台,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加快成果转化应用。项目联合申报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申报企业须提交项目申报书(按附件模板编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1:1配套(出具有效的自筹经费证明)。 四、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须严格按照项目申报重点支持方向、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如不在项目申报指南支持范围内或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2.项目申报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各地(州、市)统一由所在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自治区属单位可直接报送,不受理个人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含附件材料,A4纸双面印制装订)一式10份,同电子版于2021年4月23日17:00前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处(寄送纸质版材料务必同期送达),逾期将不再受理任何项目。 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通过评审拟推荐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签订项目任务书。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处 庞市宾 联系电 话:0991-8560415(传真)     电子邮箱:403905829@qq.com   附件:2021年自治区中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