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宣传广告联合投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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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城市旅游;旅游饭店;广播;广播广告;旅游产品;宣传效果;乡村旅游;效果评估;旅游景区;补贴政策;旅游形象;旅游发展;上下联动;度假区;项目论证;中标价格;旅游度假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和旅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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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11:45:02
基本情况
发布机构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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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课题方向
专项资金;城市旅游;旅游饭店;广播;广播广告;旅游产品;宣传效果;乡村旅游;效果评估;旅游景区;补贴政策;旅游形象;旅游发展;上下联动;度假区;项目论证;中标价格;旅游度假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和旅游发展
资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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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范围
江苏省
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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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文
各设区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6号)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21年度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宣传广告联合投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根据2021年度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宣传广告联合投放)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负责。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上报。   二、申报项目及其相关材料(详见附件3和附件4)经县(市、区)、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汇总,于2021年4月12日前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纸质版原件与电子版扫描件各一套)。昆山市、泰兴市和沭阳县直接报送。   三、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根据各项目申报情况,结合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完项目论证、公示、审批等流程后,组织开展采购工作,各项目中标结果、补贴金额及执行期另行通知。各地负责通知申报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投放合同,确保广告投放周期和金额的准确性。   四、项目申报后无故放弃广告投放的单位将取消以后三年申报资格。对签订虚假合同的单位,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当年及以后三年申报资格,同时取消项目所属地区下一年度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规定追究审核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处理情况在全省范围通报。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旅游宣传广告联合投放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联合投放工作真实、公平、有效。请各设区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于3月22日前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旅游推广处 康玮   电话:025–83421330   邮箱:1162522230@qq.com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55号(210003)   附件:1.2021年度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宣传广告联合投放)项目申报指南      2.2021年度江苏省旅游宣传广告联合投放项目一览表      3.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宣传广告联合投放)申请报告书      4.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附件下载.doc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6日 2021年度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宣传广告联合投放)项目申报指南 一、 联合投放申报主体和投放载体 (一)江苏旅游宣传广告联合投放申报主体为:各设区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旅集团,省级以上(含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景区,4星级以上(含4星级)旅游饭店,省级以上(含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 (二)联合投放载体为江苏旅游主要客源市场和成长性较好的潜在客源市场的媒体(详见附件2)。 二、联合投放原则 (一)坚持“省市联合、上下联动”的原则,在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引导作用的基础上,整合全省旅游宣传资源,有效促进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开展旅游宣传推广工作。 (二)坚持“突出重点、适度倾斜、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做好江苏整体旅游形象宣传的基础上,注重城市旅游形象宣传和产品线路推广相结合,加大旅游产品广告投放力度。在充分考虑旅游宣传效果的基础上,适当向苏北、苏中地区倾斜。 三、联合投放补贴政策 (一)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对联合投放实行差别补助政策,2021年省级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给予苏南地区不超过30%、苏中地区不超过40%、苏北地区不超过50%的补贴。 (二)各设区市、县(市、区)参与联合投放的旅游宣传广告,不再享受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其他补助。 四、联合投放申报程序 (一)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宣传工作需要,组织好联合投放项目的申报和审核把关工作。 (二)须如实填写《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宣传广告联合投放)申请报告书》,经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由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汇总后,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五、参与联合投放单位确定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研究确定参与各联合投放项目的单位。名单待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后,和中标结果、项目补贴金额一并予以公布。 六、联合投放合同签署 参与联合投放的单位应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的《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宣传广告联合投放)分配方案》文件要求与中标广告供应商签署《广告代理委托合同》,合同金额须为中标价格的整数倍,投放单位不得拆分中标价格,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或退出,如发生擅自更改或退出现象,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将相应扣减该项目所在地其他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 七、联合投放项目执行 (一)广播广告开头处须口播江苏旅游宣传口号“水韵江苏,有你会更美”,口播时间不少于3秒;视频类广告结尾处须播放江苏旅游宣传口号和江苏旅游标识不少于3秒(由我厅旅游推广处提供统一版本);户内外、平面和网络类广告须在发布稿画面醒目显示或标注江苏旅游宣传口号和江苏旅游标识,占版面面积和播放时长不少于20%。 (二)各类广告在投放前须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确认,投放完成后电子版数据须留档备查。 (三)项目执行完毕,须提供由第三方专业调研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和效果评估报告作为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