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2020-2021年度开放基金课题申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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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组织学;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信息工程;地理信息;地理信息工程;理论;学术交流;工程应用;技术研究;学科交叉;实验室建设;SCI论文;课题研究;重点实验室建设;地理;一般课题;开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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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15:31:44
基本情况
发布机构
地理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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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课题方向
国家重点实验室;组织学;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信息工程;地理信息;地理信息工程;理论;学术交流;工程应用;技术研究;学科交叉;实验室建设;SCI论文;课题研究;重点实验室建设;地理;一般课题;开放基金
资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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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范围
全国
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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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文
为了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按照开放和流动的运行要求,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地理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地理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设立2020-2021年度开放基金课题,向国内广大科技工作者发布,鼓励符合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的学科交叉和创新研究,为相关科学研究提供资助。 一、基本情况 (一)课题设置 2020-2021年度开放基金课题包括4个方向、18个子方向的研究内容(详见申请指南)。申请人需认真对照子方向下的一个或多个研究内容及相关要求拟制申请材料并开展相关研究。 (二)课题类型 开放基金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重点课题资助经费每项10-15万元,一般课题资助经费每项5万。为保证课题研究成果的产出及其创新性,重点课题每项至少发表1篇以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的SCI论文,一般课题每项至少发表1篇以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的EI论文或以实验室为第二完成单位的SCI论文。申请人依据自身情况,确定申请课题类型以及是否同意降等级评审。 (三)研究周期 课题自任务书下达起两年内完成。 (四)经费拨付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分两批拨付,任务书下达时拨付第一批经费,比例为总经费50%,课题结题验收通过后拨付第二批经费,比例为总经费50%。 (五)保密要求 申请书不得涉及国家、军队或相关单位秘密,申请人必须提供依托单位出具的保密审查表。 二、申请条件 国内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它从事地理信息工程相关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操守;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相关理论和技术研究基础或工程应用经历; 4.具有法人资质依托单位,原则上不接受自然人申请; 5.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至少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 实验室对有以下情况的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1.已作为负责人完成本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且结题验收被评为优秀的,再次申请时; 2.已通过其他渠道承担指南所列相关研究方向项目,并愿意将相关研究成果与实验室共享的。 实验室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为实验室固定人员; 2.申请内容与指南要求不符; 3.申请书填写不规范或申请材料不完整; 4.申请人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在申请前仔细阅读《地理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 2.申请人根据指南中的课题方向拟制《地理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经依托单位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向实验室提出申请; 3.实验室对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4.实验室组织同行专家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课题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情况推荐提交立项评审的申请课题; 5.实验室组织学术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对推荐的申请课题进行立项评审,提出拟资助课题; 6.立项评审提出的拟资助课题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依托单位,并在实验室网站进行公布。 四、提交要求 1.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申请人应在截至日期前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纸质版本一式二份,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签名,依托单位签字盖章)送达或邮寄至实验室(现场报送的以接收时间为准,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同时发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电子版至实验室邮箱,申请书为doc/docx/pdf格式。 若因疫情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按时完成依托单位签字盖章的,须在征得实验室联系人同意后,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电子版材料,并于3月15日前完成纸质版材料补交。 2.《地理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及申请书模板请到实验室网站自行下载。 3.申请课题无论是否获得资助,申请材料概不退还。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 华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号 邮 编:710054 电 话:029-84749084 手 机:18602984801 传 真:029-84749029 邮 箱: sklgie@163.com 网 站:http://sklgie-cdco.chd.edu.cn 地理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